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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桂政发〔2019〕18号)

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已列入《广西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做好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坝址位于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资江一级支流龙溪河上,坝址距资源县城13公里。工程建设任务以供水、灌溉为主。工程正常蓄水位为493.50米,总库容为1547.38万立方米。

二、根据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推荐方案,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官田村。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0.5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确定。

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照库区移民对待,不负责其搬迁安置。

在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后,解除严格控制人口迁入的规定。

五、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到源口潭水库扩容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