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滨海湿地
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9〕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控新增项目,规范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或审批。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围填海规模控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最大限度保护海洋生态。

(二)规范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文件或规划中明确要求开展并确需围填海的重大项目,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交办并需要通过围填海建设的重大项目,用海报批材料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审核。项目用海报批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含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提出围填海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主要包括:1. 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2. 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3.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要求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提出围填海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对项目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确需围填海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提出围填海申请。

(三)做好围填海项目的政策衔接。《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围填海项目,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批程序或出让程序。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二、开展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四)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自治区海洋局组织有关设区市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分析评价围填海总体规模、空间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形成我区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

(五)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其中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有关设区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于2019年5月底前送自治区海洋局审核。自治区海洋局于2019年6月底前将我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列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

有关设区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或中期投资项目,应予以加快处理,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每年11月底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年度处理情况报送自治区海洋局、发展改革委。每年12月底前,由自治区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将我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年度处理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工程的,由自治区海洋局负责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如确需继续围填海的,要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将项目建设方案送自治区海洋局,经自治区海洋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同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围填海生态评估技术指南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的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

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用海主体承担费用。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要加快集约节约利用海域。

(八)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要优化用海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提高审批效率;用海审批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生态评估和相关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等材料,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用海申请,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生态评估和相关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等材料送自治区海洋局审核,由自治区海洋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海洋局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严禁各市县化整为零、分散报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

三、强化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严控围填海政策

(九)落实围填海监管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县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围填海监管。

自治区海洋局会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

(十)严格围填海监测监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监管工作机制,整合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结合现场核查模式,切实加强围填海事中、事后监管,掌握围填海施工进展,确保项目用海符合批复要求、用海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切实加强围填海执法检查,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厉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或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一)抓好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好国家首轮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压实工作责任。对整改不力的,进行警示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整改和问责落实到位。同时,做好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各项工作,确保国家严控围填海的政策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十二)推动公众参与。要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的意识,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