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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1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7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22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8项,依据行政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8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及承接方案,明确委托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受理条件;对新增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