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
(桂政发〔20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广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广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广西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区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并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到2020年底,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成。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落实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办法和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政策,定期开展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投资决策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自治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公示、网上监督,公示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规范企业合同行为,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商务厅、文明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主体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等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最大限度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主体在办理行政权力事项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放宽对审批要件的审查,对实质性要件做到不留死角,对形式性要件做到审查可容缺失,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承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及查询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信用记录或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诚信示范市场主体行政监管安排。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全区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合作开发“税源贷”、“税信贷”等守信激励金融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探索推进金融机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合作开发信用产品,使诚信市场主体享受融资优惠。支持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牵头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6.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全区各级各部门应依法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在重大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对诚信个体工商户、诚信私营企业进行通报表扬,讲好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民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落实自治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走私贩私护私、偷税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交通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故意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失信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对企业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涉及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申请办理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免检(审)、出口货物退(免)税等事项中;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的,应当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自治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投资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进行公示,以便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市场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其信用数据库统筹管理。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和商业性可持续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约束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协会和信用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工商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6.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7.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全区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联合激励措施合作备忘录等,推动其他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全区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数据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广西)”双公示专栏公示,将数据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要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进行公示。推动自治区监察服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厅、政管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高级法院;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抓紧推进各行业信用信息整合,推动工商、税务、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电子商务等行业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区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共享和交换。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功能动态协同。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中国(广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本行业、本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由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参考使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全区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全区各级机关发现其形成的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区各级机关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全区各级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各级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形成的失信行为记录或划分的失信行为等级不准确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制度,充分利用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全区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要推广查询和应用国家、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守信失信记录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加快建设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不断提高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数量和质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完善广西信用信息目录,研究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旅游发展、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信用记录,自治区各部门应加大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工作力度,及时记录社会成员在行业领域信用状况,并形成信用信息记录,通过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提供依据。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行业要将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创新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加强部门、地区之间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广西)”网站,设置向社会开放的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专栏,依法向社会提供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以查询促使用、以使用促奖惩、以奖惩促建设”的新格局,打造“互联网+信用监管”的新型管理方式。加快各地诚信网站建设,逐步实现“互联网+信用监管”的创新管理全覆盖,并向有条件的县级延伸。(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6.逐步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信息主体信息安全和权益保护,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中的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招标投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融服务等政务服务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升政务服务科学化水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研究政务服务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8.加快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制度安排,有效刺激和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大力推动征信报告、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服务产品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通过运用大数据,加快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9.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信用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开展诚信示范一条街、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示范市场等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积极推进“诚信教育进课堂”活动,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信用工作的机构及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责任落实。

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全区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推进相关工作。鼓励有关市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

 

 

广西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营造广西良好政务信用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坚持勤政高效、坚持守信践诺、坚持失信惩戒等基本原则,以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不断提升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有效运行,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诚信政府考评和失信追究机制初步建立。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实现全覆盖,政务失信信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现归集共享,政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

到2020年底,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政务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政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健全运行,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初步建成,全区政务诚信良好环境基本形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务诚信监督。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全方位、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与重大项目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投诉举报政务失信行为。鼓励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依法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引入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构建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诚信守则,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归集。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建立归集政务失信记录的信息共享机制。全区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政务失信信息及时记录、完善、整合,逐级归集到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托“信用中国(广西)”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各市人民政府)

3.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探索开展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工作,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加强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法依规采集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更正或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投资项目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项目申报、审核、批复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诚信承诺制度,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程序和原则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等行为,将被处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全区各级政府部门诚信责任,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环节的诚信职责,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我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的制度和惩戒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政府采购相关主体信用评价系统建设,建立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职责的履行情况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5.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制定出台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建立政府在招商引资的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惩戒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的失信行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6.加强市县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推动建立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债务信息数据库,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7.加强公共服务政务诚信建设。加强社会公共服务政务诚信建设,重点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划生育、养老、助残、扶贫、医疗保险、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扶贫工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扶贫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查处扶贫工作中公务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公务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全区各市、自治区各部门结合自治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和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开展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督查和跟踪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附件:

 

 

广西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以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开展个人信用评价为手段,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构建具有广西特色的现代治理体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通过积极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普及信用知识,宣传诚信道德模范,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互通互查,健全个人诚信联合奖惩机制,推动全社会诚信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底,实现信用政策法规的推广普及,实名制登记制度全面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基本建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弘扬新时代守信践诺的优良文化传统。(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区委,各市人民政府)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多途径、多层级开展宣传活动,建立诚信宣传长效机制。要认真组织“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诚信宣传活动。要注重发挥各级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的宣传优势,宣传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情况、法规政策、规划措施和典型案例。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定期向社会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网信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积极推进“诚信教育进课堂”活动,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归集学生在校期间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进行教育和惩戒,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社会组织和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和故事画册,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持续推进诚信文化研究。开展信用管理学术研究和交流。鼓励区内外学术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开展“一带一路”东盟征信研究。推动各类院校、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开展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课题研究力度,切实指导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以及个人诚信领域相关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厅,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金融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广西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申报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流通服务、中介服务、会展广告、公共资源交易、教育科研、旅游经营、互联网应用及服务、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货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认证人员、科研人员、保险经纪人、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所采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加快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网信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金融办,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根据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将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探索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卡,打造“市民信用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建立自治区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互查互认。(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或提供优先便利的措施。全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责清单,探索在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自治区各部门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偷税欠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广西)”和各市信用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探索引导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全区各级各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

 

 

广西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我区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依法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坚持政府组织推动,社会积极参与,把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引领作用与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形成共建合力;坚持突出重点,强化机制建设,围绕突出失信问题集中整治,着力加强联合奖惩长效机制建设;坚持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规范发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坚持全流程建设,全方位监管。建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形成覆盖电子商务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制度。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力争经过3—5年努力,全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基本实现,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评价机制初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市场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8年底,电子商务实名登记和认证全面实施,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基本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基本实现。

到2020年底,平台店铺实名化、交易评价可信化、网络支付规范化、物流配送精准化基本实现。区内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评价机制初步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市场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全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体系建设。

1.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探索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的电商实名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验证并记录开设网店的个人身份信息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息,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并定期更新相关数据。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工商登记,并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身份核验标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向社会公开。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网信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牵头单位: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网信办、商务厅、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4.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电子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防范虚假营销、偷工减料、过度包装、恶意刷单等不良行为。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与区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作,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网信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

5.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维权制度,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消费保护。全区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回应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动全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体系建设。

1.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区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市场主体要以规范的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涉及企业的信用信息,有关政府部门要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区内电子商务平台要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秩序的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对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共享能力,整合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引导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将所有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嵌入信用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深入落实区内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线上留痕监督管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网信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质监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支持和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定期对电商平台、电商经营者、快递物流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食品药品“12331”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完善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自治区商务、工商、质监、网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网信办、公安厅,广西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和拒不改正、拒不下架等不良行为,电子商务平台要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掌握疑似违法违规信息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5.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电子商务平台要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并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了解市场主体经营交易的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和平台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

1.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快彩网设立“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网信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并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引导全区有关金融机构在贷款门槛、额度、利率等方面加大对“红名单”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3.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4.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和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和滥用、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加强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同时,注重对电商经营者商业秘密、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注重保护商品交易、网络支付等敏感信息的安全。(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配合单位: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多种主题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成效突出的市县,在重大电子商务平台布局、电商物流园区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督促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领导,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任务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