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
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桂政发〔2017〕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自治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同级行政执法序列。

二、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街道)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各地开发区等功能区所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接受委托配合法定执法主体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参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进行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