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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等
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7〕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       

 

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精神,加快实施广西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及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养一批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提升广西高等教育综合实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广西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建设一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为核心,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培养一批活跃在国内外学术前沿、满足广西重点学科和重大产业发展需求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力量,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人才、综合施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人才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与人才自身努力相结合,从政策倾斜、机制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综合施策,创设更为宽松的人才发展政策特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持平台,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创造优良条件,提供强大支持,使其尽快脱颖而出。

(二)重点突破、服务发展。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和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在重点学科、关键技术和优先发展产业领域,重点培养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以人才结构调整促进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和区内经济转型升级,以人才发展优势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遵循规律、创新机制。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作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努力为人才的健康快速成长和充分使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四)高端引领、强化储备。集中优势资源,实施重点培养,努力造就一批学术造诣精深、引领作用突出的一流人才,引领广西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打破论资排辈,加强对年轻优秀人才的发现和培养,注重人才梯队建设,优化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结构,抓好成长型人才储备,增强人才队伍发展后劲。

三、总体目标

围绕广西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需要,重点对接广西特色、优势、重点学科,以及重点、支柱产业建设,兼顾人文社会科学等各领域发展,遴选1000名具有扎实专业基础、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鼓励其进行原创性、探索性研究,使其成为在学校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培养和造就一支以领军带头人为核心的,数量充足、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

四、培育重点与遴选条件

(一)培育重点。

坚持扶优、扶需、扶特、扶新,紧密对接广西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高性能新材料、生态环保产业、优势特色农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大健康产业等九大创新发展领域,结合广西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遴选培育一批有望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能领衔国内较高水平创新团队的人才。

(二)遴选条件。

1.基本条件。在广西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教学工作岗位有突出贡献,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或应用性成果,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中青年优秀人才。

2.具体条件。入选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术品格,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了解本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学术技术水平得到区内外同行认可,有较大发展潜力。

(2)原则上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突出,表现特别优秀,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和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人员。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工程技术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获得三等奖的要求排名前五,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不作排名要求),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取得高水平的应用性成果(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发明专利转让),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和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的,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著作,亦可申报。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对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不在本计划培育范围。

五、申报与遴选

(一)个人申报。根据遴选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各高等学校按照遴选条件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向计划实施部门推荐。

为加快广西千亿元产业发展,培养紧缺急需学科人才,在所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学科领域属区内重点建设学科、产业范围,经国内2位同行权威专家(具有正高职称)书面推荐,可以个人自荐的方式,直接报计划实施部门审定。

(三)资格审查。计划实施部门对照条件要求,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计划实施部门组织申报人进行公开答辩,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近5年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目前具有的学术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提出拟培养人选名单。

(五)人选审定。拟培养人选名单经向全区公示无异议后,由计划实施部门报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六)培养方案制定。培养实行导师制,一人一培养方案。培养对象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方案。个人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预期成果、本人到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的计划及导师等内容。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从培养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目标出发,邀请培养导师或专家对个人培养方案进行把关,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并指导培养对象进行修改后报计划实施部门备案。

培养对象访学进修应选择在与本人学科专业相匹配的学校或科研机构进行,接收单位、进修学科和导师须符合如下条件:

1.接收单位原则上应是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者“985”高校,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国家级高水平科研机构。国外接收单位原则上应为国际权威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或者国际知名研究机构。

2.所选学科应属国际排名前200名的学科或国家重点学科,且有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或其他国际高水平科研平台支撑。

3.所选导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资格,且为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称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国(境)外导师应为国际知名教授。

(七)协议签订。计划实施部门审核个人培养方案后,由计划实施部门、选派学校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协议用于明确培养方案,约定三方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培养实施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培养期满后,要求培养对象至少在广西工作满5年。

六、培养措施

原则上每批遴选200名培养对象,每年遴选1批,共实施5批。每批培养期为3年,其中脱产学习期为半年至1年,在职提升期为2年至2.5年。脱产学习期和在职提升期的时间可根据具体需要灵活掌握。自治区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支持本计划的实施。

(一)访学支持。支持培养对象在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和机构访学进修或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在脱产学习期,在每批培养对象中资助国内访学100名、国外访学100名。在职提升期,支持培养对象有计划、有重点地参加重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定期组织学术论坛,方便培养对象间学术交流。

(二)院士支持。充分发挥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的作用,将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及其科研团队核心成员聘请为主要导师团队,指导培养对象制定个人培养方案、开展科学研究等工作。借助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的力量,拓展培养计划实施所需的师资资源和研究平台资源,并对培养计划重大事项的论证提供顾问支持,促进培养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项目支持。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培养对象申报和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等给予指导支持,并创造条件支持培养对象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或合作开展创新研究。

(四)平台支持。自治区整合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资源为培养对象建立工作平台,支持培养对象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在项目经费使用、科研助手选择、科研团队组建及管理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并为培养对象提供所需的实验设备、实践平台和其他工作条件。

(五)环境支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培养对象的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提高培养对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营造关心培养对象成长的良好氛围。

七、政策保障

(一)组织保障。培育计划由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实施,教育厅负责日常管理,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分工协作,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审议计划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计划按照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协议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实施,与国家级、省部级各项人才计划(工程)相衔接,做好广西高等学校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二)经费保障。在培养对象脱产学习期间,资助其生活补助、往返旅费(国外访学含签证费)等费用,其中国内访学每人资助5万元(半年期或1年期),国外访学每人资助10万—20万元(半年期或1年期);在职提升期间,根据学科实际情况,每人可申报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自选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同时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以上所需经费中,访学经费、科研经费分别由教育厅和科技厅等部门通过年度部门预算及现有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三)服务保障。将培养对象列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服务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培养对象可以享受不少于2个月的学术休假。

(四)待遇保障。培养对象在脱产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应保障其工资、津贴等待遇正常发放,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

八、考核管理

本计划实行项目协议管理、目标考核、动态调整的机制,在3年培养期内,培养对象每年就个人培养情况进行总结,个人年度总结经导师签字,由所在单位审定后报计划实施部门备案;计划实施部门会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根据协议内容对培养对象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总结。培养对象每年应就个人培养发展情况及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书面年度总结,经导师签字,由所在单位审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计划实施部门备案。计划实施部门每年形成年度培养报告。培养对象在完成脱产访学后应进行全面学习总结,与导师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一同报计划实施部门备案。

(二)中期评估。在每批培育计划实施的第2年期满,启动中期评估工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对培养对象访学实施情况、培养目标和任务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报计划实施部门审定。

(三)期满考核。在每批培育计划实施的第3年期满,启动期满考核工作。培养对象应对其访学实施情况、培养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支持保障情况等进行整体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计划实施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与培养对象协议约定的培养目标、预期成果及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考核评价。

在期满考核中,对超过预期目标、成效显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及以上者,择优继续进行2—3年的科研扶持资助,每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自选科研项目经费支持。所需费用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以自主科研立项方式解决。

1.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者获得上述奖项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二)等奖项之一。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二)等奖项之一。

4.以独著或第一作者,理工农医类公开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一区论文1篇以上,或SCI二区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公开发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论文1篇以上,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以上。高职高专培养对象可在国内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

5.作为团队负责人,带领团队入选省部级团队。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及以上验收或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7.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相关荣誉称号或人才称号。

8.作为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的学科建设项目。

在培养期内,培养对象所在学校要做好培养效果的过程评估工作。对不按个人培养方案执行、未实现预期目标、缺乏实效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要及时上报计划实施部门,取消培养对象的培养资格或停止支持,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1.中期评估不合格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4.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死亡、调离、辞职等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进行支持的。

各高等学校作为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做好培养人选的申报推荐和人选培养计划实施的支持保障等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作为广西高等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遴选及高等学校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述职的内容。对计划实施不力的高等学校,视情况减少或暂停该校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