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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30日         

 

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引领全区政府网站创新发展,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已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的网站;“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数据开放网”等各类专项工作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指自治区、市、县级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自治区、市、县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基本原则,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到2020年,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全区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为支撑,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各市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各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自治区部门是本系统网站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自治区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通信管理局是全区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中英文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办公厅(室)或部门办公室,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坚持“谁提供,谁负责,谁更新”的原则。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主动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第七条  政府网站内容编辑要有专人负责。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和发布,建立信息发布后的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第八条  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要有专人负责。具体负责网站平台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等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开展检测评估和安全建设,实行“周巡检、月监测、季普查、年报告”的网站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隐患。在发生危害网站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申请临时下线整改。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九条  自治区、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政府网站开设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市、县级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乡镇、街道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门户网站。

(二)部门网站。自治区、市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物价、公共资源交易等涉及重点领域和重大民生的县级政府部门,应保留或开设部门网站;其他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部门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相关部门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设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开办申请。

对拟开设政府网站的,开办单位要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经逐级审核,由各市政府办公厅(室)或自治区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办理手续。

开办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中英文域名,申请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上线申请。

开办单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网站标识码后,方可上线运行。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产品测评和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政府网站名称。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如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头部标识区展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桂林”网在头部标识区域标注“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域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政府网站要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事业单位网站要使用以.org.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级政府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如,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www.nanning.gov.cn”。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如,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域名为“fgw.nanning.gov.cn”。

(二)政府网站不宜注册多个域名,已有域名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注销。如有多个符合要求的域名,应明确主域名。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www.□□□.gov.cn/.../...”、“○○○.□□□.gov.cn/.../...”形式。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及栏目、内容页域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设置,原有域名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逐步调整规范。

(三)在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关。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可根据区域特色或部门特点设计网站徽标,徽标应特点鲜明、容易辨认、造型优美,便于记忆和推广。

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办发〔2017〕47号文件规定的《网页设计规范》。

 

第四章  网站整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整合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下线。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物价、公共资源交易等涉及重点领域和重大民生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原则上不得永久下线;其他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

(三)自治区、市级政府网站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需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

(四)自治区、市、县级政府部门网站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集约至统一平台后仍以单独网站形式展现,有相对独立的页面和栏目,原则上不得永久下线,应直接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在“基本信息修改”功能中修改网址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整合严格执行以下流程:

(一)迁移申请。

主办单位要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和《拟下线政府网站整合迁移信息表》,经逐级审核,由各市政府办公厅(室)或自治区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其中,对以自治区部门网站群子站形式展现的,需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

原则上,拟迁移网站的信息发布类、解读回应类、互动交流类、办事服务类等栏目(系统)不得放在三级以下页面或栏目。

(二)迁移前公告。

政府网站整合迁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拟迁移网站要在网站快彩网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迁移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三)迁移办理。

迁移公告公示期满后,主办单位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永久下线申请,随后向机构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四)迁移后公告。

政府网站完成迁移后,主办单位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点击“完成下线”功能变更网站状态,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五)“回头看”。

每年第三季度,各市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永久下线网站内容迁移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其主办单位切实履行政务公开、办事服务等职能,杜绝“擅自关停”、“只关停不迁移内容”等问题,填报《永久下线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和《永久下线政府网站专项检查评分表》,每年9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每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对永久下线政府网站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主办单位要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经逐级审核,由各市政府办公厅(室)或自治区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临时下线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由各市政府办公厅(室)或自治区各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下线的政府网站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市政府办公厅(室)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并将问责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八条  网页归档是对政府网站历史网页进行整理、存储和利用的过程。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十九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功能。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总入口,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部门网站要主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

(一)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年报、数据发布、数据开放。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做好财政、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教育、扶贫资金项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优化调整。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已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政策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重要信息须同步发布在政府网站及其新媒体和当地党报上。

(二)解读回应。

1.政策解读。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和文件新闻通稿。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问答,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

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关联发布。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2.热点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相关部门要主动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三)办事服务。

1.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七个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界面、统一认证、统一支付、统一咨询、统一投诉、统一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形成“一窗进出、双线协同、三向联办”的政务服务体系,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统一入口,全区各级各部门网上政务信息系统要主动做好对接。

2.办事服务功能要有机关联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库中的信息资源,在事项列表页或办事指南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常见问题、咨询投诉和监督举报入口等,实现一体化服务。

3.细化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确保内容准确,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四)互动交流。

1.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开设政务咨询、调查征集、互动访谈等栏目,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政府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2.要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更好听民意、汇民智。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判,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要按程序转送业务部门研究办理。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编制形成知识库。

3.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但反映情况有待查实或不属实,有损政府形象、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涉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涉及国防、外交、领土主权、国家安全、网站安全等方面,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存在攻击谩骂、广告推销等情形的留言除外。

4.政府网站均要在快彩网添加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处理网民纠错留言。有关网站主办单位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5.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席信箱”网民信件答复工作。对网民信件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严格办理时限、提出答复意见,有关责任单位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第六章  集约共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全区统一的网站集约化平台。有条件的设区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可建设本地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全区统一的网站集约化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部门网站要部署在自治区级平台。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部署在自治区级平台或经批准建设的市级平台。

第二十三条  集约化平台的管理部门和平台上政府网站的主(承)办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自职责。原则上,各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集约化平台的管理部门要做好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约化平台要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构建统一互动交流平台;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政务信息数据资源,统一搜索门户;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要具备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扩展性。可使用CDN(内容分发网络)等技术,提升访问请求的处理效率和响应速度。

第二十五条  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来自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基于信息资源库、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从用户需求出发,推动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六条  以用户为中心,打造个人和企业服务等专属主页,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高效化政务服务,构建“一窗进出,双线协同,三向联办”政务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用户群体需求,提供人工智能、语音输入、多语言服务、智能搜索等,优化用户体验。围绕阅读困难人员、视听障碍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获取网站信息的需求,实现无障碍浏览。

第二十八条  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和公众使用习惯,利用移动客户端、微信、微博、自助终端等多渠道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通过数字化、图标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展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以大数据为支撑,打造高效便民网上政府。对网站用户的基本属性、浏览爱好、访问记录、搜索关键词等行为信息进行数据统计、科学分析,研判用户的潜在需求,向用户推送关联度高的信息和个性化服务。

 

第八章  安全防护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要根据网络安全法、国办发〔2017〕47号文件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加强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好网站安全防护。在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积极配合网信、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划分网站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安全演练。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工作。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应根据网络实时环境不断提高技术防护水平。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政策和标准的产品。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

 

第九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对标情况表》对网站进行自查整改和完善提升。加强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按照《政府网站监测评分表》进行监测、评分,严格执行“周检测、月监测、季普查、年报告”的递进式监管制度,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每季度末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分别填报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月监测情况表》、《政府网站季度普查情况表》和《政府网站监管季度报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同步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自治区部门网站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各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网站“红黑榜”动态考核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为政府网站进行评价。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办网机制,探索网站内容众创,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七条  制定政府网站考评办法,把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完善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政府网站,予以表扬;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肃问责;对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不合格网站,要进行严肃问责。可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三十八条  定期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管网、建网、办网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运维机制,按照国办发〔2017〕47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专人负责、值班读网、资源管理、预算及项目管理、年报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的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

建立健全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等发布回应信息,并同步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推送,扩大权威信息传播范围。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建立健全政府网站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扩大传播合力和影响力。对中国政府网、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对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要在48小时内转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自治区各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网站域名、严格开办和整合流程,加强监管考核,推进资源集约,推动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对标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