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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2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网站快彩网网址为://feiqing123.com/。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工作,以及网站的移动客户端(APP)、微信、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其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及其政务新媒体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是网站的协办单位,承担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审核检查、传播推广等工作,以及提供办事服务。

 

第三章  网站功能

 

第七条 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网站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入口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各部门网站要主动与网站做好对接。

(一)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以及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和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等各类政府信息;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以机器可读的数据格式,通过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集,并持续更新。

政策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重要信息须同步发布在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和广西日报上。

(二)解读回应。多形式解读政策文件,解读产品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评论、专访等形式予以展现。政策文件应与解读产品进行关联。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对重大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发布回应信息和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邀请有关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回应信息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

(三)办事服务。依托网站,整合全区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构建权威、便捷的全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等功能,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四)互动交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

开设主席信箱、在线访谈、意见征集、回应关切等互动交流类栏目。加强在线访谈的统筹管理,建立在线访谈年度计划制度,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在线访谈年度计划表,提前谋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对中国政府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办的网民意见建议和公众留言,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公众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对网站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相应的网站内容素材。

 

第四章  内容保障

 

第九条  网站信息来源主要有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四种方式。

(一)网上抓取。从各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各部门网站以及中央各部委等其他政府网站抓取有关信息,发布至网站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对需在网站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可发布至网站相应栏目。

(三)网站链接。建立网站与全区各级各部门网站的链接,方便社会公众多渠道获取有关信息。

(四)栏目共建。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第十条  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内容素材主要由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通过网站信息报送平台提供。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共享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加强内容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积极通过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主动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对其提供的网站信息内容和办事服务负总责,加强日常监测,对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对不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发放《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问题督办单》的形式进行督办。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及时更新。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网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网站技术防护、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要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对网站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提高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  公安、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加强网络风险预警,加强网站日常安全监测,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能力。

公安厅负责对网站信息安全的技术防范指导、黑客攻击行为侦测,突发事件中人为破坏的应急处置、技术跟踪和事后追究。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为网站安全运行提供通信保障。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内容的;

(二)对网民意见建议未按标准规范回复的;

(三)网站出现虚假信息或有严重错误的;

(四)网站违反规定出现失密涉密情况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信息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对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信息上网量、时效性、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站内容保障、网民意见建议和公众留言办理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