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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023号提案答复的函

秦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区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和潜在发展力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广西正在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唯有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更好地吸引外资和高端要素资源,占领创新驱动的战略制高点。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营商环境日益优化,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出重拳、下猛药,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区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建设的提案富有建设性、针对性。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直致力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地方立法,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区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正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

(一)完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立法工作。为了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高度重视,于2019年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5月19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构建我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现行规定清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1040号)要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编号:S20192490),在全区组织开展了营商环境现行规定清理工作。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已废止5件,宣布失效4件,修改8件,列入修改计划5件;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已废止30件,宣布失效 5件,修改9件,列入修改计划10件;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已废止4件,宣布失效1件,列入修改计划1件。通过清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排除了我区营商环境的法治障碍。

(三)积极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等与营商环境息息相关的立法工作。为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投资促进条例》)分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11月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投资促进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二次审议并表决通,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实施,将极大地助推我区营商环境的改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立法工作,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信用条例》)分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当年完成项目。5月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其起草的《信用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我厅,我厅初步审查修改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21日书面征求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56个区直有关部门以及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通过自治区司法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7月5日至9日,组织赴陕西省、重庆市开展立法调研;7月13日至15日,赴柳州市、来宾市开展调研。7月29日,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我厅厅务会议审定,形成《信用条例(草案审查稿)》,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自治区政府规章和一系列政策文件。1997年12月3日,公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01年2月15日,公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10年6月20日,公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7年4月,印发《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年4月公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等统一标准规范的文书格式。2018年7月27日,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3月28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上述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实施,对促进我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改善行政执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2020年,我厅组织召开全区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明确下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目标任务和要求。经过近两年的不断努力,在全区基本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

三)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专项监督、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2019年,在全区食品药品领域组织开展了执法督察,专项整治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共排查问题172个,细化工作措施216项,处理投诉件147件。

(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设区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本地、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建立内部制约和案件监管制度。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我厅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44个单位上报的本系统市、县、乡权责清单事项进行审核,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10类行政权力事项共计64252项,实现全区范围内权责事项无差异化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以来,我区采用“互联网+培训和考试管理”的方式,实现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的“统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流程、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六个统一,做好组织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培训考试工作,现已有20多万人次考试合格并获得行政执法证。

(七)全面梳理编制全区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动力,2020年,我厅牵头组织全区各设区市、有关区直部门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有序推进该项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0版)》。

(八)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将其作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有关区直部门梳理公布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三、构建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近年来,我厅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为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加强与法院协作,畅通民事纠纷诉前审查分流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承接民事纠纷化解工作。2021年上半年,我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民间纠纷达11万多件,其中民商纠纷1万多件,为民商主体经营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维护商事主体权益。2019年以来,我厅与自治区工商联加强合作,依托全区商会组织成立各种产业领域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负责生产经营、商业流通等领域商事纠纷调解。目前,我区已建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700多个,基本涵盖了工商产业领域,为维护工商主体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北海仲裁委员会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内设机构,并聘任了一批有丰富知识产权经验的专业仲裁员。区内各仲裁委员会为企业间信贷借贷纠纷提供了大批量的快速裁决服务,简化了解决企业间经济纠纷的法律程序。将仲裁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化解经济纠纷提供优质的非诉讼解决渠道。同时,引进高水平仲裁机构进驻广西自贸区。2020年底,成功引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驻自贸区设立办事处,为解决自贸区内的国际经济、金融纠纷提供了优质的仲裁法律服务。

四、两院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企案件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企案件。

(一)自治区高级法院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是制定出台相关文件。2020年10月,出台了《关于司法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十条意见》,从坚决依法惩处侵害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推进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十条指导意见,把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提高到新水平。同年12月,制定《全区法院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聚焦市场主体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环节中反映的效率不高、作风不良、司法不规范、工作不扎实等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督促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整改存在问题,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质量水平。2021年6月,对《关于司法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十条意见》、《全区法院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的有关举措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分解成23项目标任务,并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制定了《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合同指标专项实施方案》、《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专项实施方案》,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质量水平。二是加强刑事审判,严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犯罪行为。据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一审审结欺行霸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1466件,维护各类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一审审结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448件,加大对非法集资等涉众涉利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力度,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同时,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企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依法慎重适用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近三年全区受理的涉企业刑事案件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区法院受理一审涉企刑事案件176件(其中2019年受理88件,同比下降7.36%;2020年受理88件,与2019年持平),审结158件,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147件,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6件,撤回起诉的5件,此外有26件对企业的刑事起诉(大部分是自诉案件),由于缺乏罪证,无法证实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三是强化涉企合同纠纷案件的监督管理。先后出台《全区法院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情况监测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关于服务和保障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十条意见》、《全区法院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从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各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将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如贵港市中级法院按照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开设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以涉企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管理,明确各法院承办涉企案件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按照“一案一表”的要求,填写涉企案件流程节点情况记录表,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实时监督,对立案、案卷移送、排期、送达、开庭、合议、判决、装订、裁判文书上网等“立、审、执”各阶段共45个节点,进行全部重构,将目标审限分解到各个阶段中,规定时间节点,大大压缩各流程节点的流转时间,努力实现涉企案件“快立、快送、快审、快执”。从对部分案件的抽查和监测来看,今年上半年部分地市法院解决商业纠纷的平均耗时压缩了50天以上。2021年1月1日至6月10日,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261648件,同比增加35.27%,一审涉企业纠纷案件78267件,审结38581件,分别同比增长56.69%、58.73%,一审涉企业合同纠纷案件的平均解决总耗时为320天,在今年案件剧增情况下,一审涉企业纠纷平均解决效率与去年保持同等水平(2020年327天),全区法院服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四是严格规范执行,继续开展专项攻坚活动。2021年5月31日,结合正在开展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涉民营企业执行积案集中攻坚行动,把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案件、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黑恶势力对民营企业敲诈勒索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作为重点清理对象,认真开展积案清理活动,对一年以上未结执行案件重点摸底排查,超两年未结的,要倒排工期,限期结案。

(二)自治区检察院充分履职尽责,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机制。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加强对涉企重点罪名适用法律政策研究,为保障复工复产、稳定生产秩序提供法治保障。着力打击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封门堵路、非法阻工、暴力讨债等侵害民营企业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二是把握刑事案件办案时机,以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提高办案效率。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旗帜鲜明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为我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宽松包容的干事创业环境。全区检察机关坚持贯彻“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理念,最大程度降低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对涉企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民营企业“轻装”再出发。2020年5月,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安全厅等6家单位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从适用范围和程序、值班律师保障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害人权益保障等12个方面,作出74条具体规定,更加主动促进广西社会治理现代化。四是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全区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积极履职尽责,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注重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五是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政违法行为。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瞄准严重损害公民实体权益、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重点案件,切实解决一批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涉及企业和企业家行政裁判结果执行、非诉执行监督,对行政审判和执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法院公正审判、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六是积极推进破产程序的检察监督。认真落实《关于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宣告、终结程序实行全面监督,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监督质效,与法院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破产程序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七是注重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外脑”作用,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参与重大案件论证的方式,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精细化”和影响力。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2019年,与自治区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态化召开工作联席会,共同设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站,搭建服务民营企业“直通车”平台。

五、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约束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目前,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奖惩应用和信用修复等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健全。

(一)积极推动信用立法工作。完善顶层法规建设,将《信用条例》分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当年完成项目,现已形成了《信用条例(草案审查稿)》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信用条例(草案审查稿)》明确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等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注重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的作用,明确了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定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和设列领域,尤其是为了切实保护信用主权益、维护营商环境,制定了严格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程序

(二)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2021年1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财信函〔2021〕1791号),要求全区各设区市、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公开、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失信约束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要及时规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要立即停止;对有明确依据可以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指导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三)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广西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在征求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六、优化广西金融营商环境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共同积极推进广西金融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聚焦顶层设计,出台专项实施方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了《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信贷专项实施方案》,推动获得信贷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2021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精神,印发了《2021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获得信贷专项实施方案》,围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企业融资服务、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等中心工作,以实施“桂惠贷”财政贴息政策、合理控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费率、继续清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不合法收费、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提高涉企政务数据使用质效、建立健全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评价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将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聚焦融资难,加大综合扶持力度。一是推动辖区银行实现信贷办理环节、时间和申贷材料“三项精简”。截至2020年12月末,普惠型小微企业抵押贷款银行内部办理时间压缩到6个工作日内。二是将获得信贷指标纳入专项监管考核,推动全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快增长。截至2020年12月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达24%,高于各项贷款增速9个百分点。三是创新财政金融联动模式,在全国首创推出财政贴息“复工贷”、“稳企贷”政策,截至政策执行期(2020年10月31日),累计投放413.05亿元,近1.5万户企业享受贴息8.07亿元,有效拉动我区各项贷款增速创历史新高,排全国第7位、西部第1位。相关做法获得中办国办复工复产调研组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专题正面报道。2020年11月,升级出台“桂惠贷”政策,“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40亿元财政资金,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且符合条件的贷款按照2或3个百分点利差比例进行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每年投放约2000亿元优惠利率贷款。

(三)聚焦融资贵,多措并举降成本。一是积极运用政策工具,拓宽低成本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好再贷款再贴现、降准政策要求,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至2.25%、再贴现利率至2%,全年累计办理再贷款再贴现976.48亿元,同比增长19.87%,降准释放资金313亿元。二是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普惠型小微贷款利率成本。截至2020年12月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5.56%,较上年下降0.81个百分点。三是部署开展辖区银行保险机构涉企服务收费治理工作。截至2020年12月末,共减少小微企业各项融资收费2.6亿元,附加费用降低0.38个百分点。四是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考核力度。纳入监管评级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7%,低于1%和1.5%要求。五是通过直接融资拓宽低成本资金补充渠道。全年指导城商行累计发行永续债、小微专项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等117亿元。

(四)聚焦业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一是印发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实施方案,按照“五统一”原则,推动全区14个设区市设立首贷续贷中心,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融资服务。截至2020年12月末,14个首贷续贷中心累计为1623个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对接服务,融资额46.20亿元。二是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为符合条件的诚信纳税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年发放贷款873亿元,同比增速超过50%,惠及6.98万诚信纳税人。三是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涉企政务数据归集和共享,进一步优化广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截至2020年12月末,平台入驻金融机构达94家,注册企业达3.4万家,累计撮合授信645亿元,放款453亿元。四是持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和信息采集的覆盖面,稳步推进融资担保、P2P网贷、小贷等各类非银行机构接入数据库。截至2020年12月底,我区征信机构覆盖率达100.76%。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体系,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保障的同时,强化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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