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区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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