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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2018-07-22 10:39     来源: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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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以专门文书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本级的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四条 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综合性专题报告;

(三)其他认为需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审计结果;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条 公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

第六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本厅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七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授权本厅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征得审计署同意。

第八条 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纸质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自治区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以新闻发布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审计业务分工范围,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提出拟公告项目。

(二)厅法规处负责对公告项目进行统筹,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提请召开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三)厅办公室按照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公告的审计项目草拟公文,送总审计师审核,最后由厅长统一签发。

审计结果公告经批准后由厅办公室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6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但被审计单位依法对审计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裁决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或对媒体透露任何审计结果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厅办公室商有关处室解释或者应诉,厅法规处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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