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山公行罚决[2019]2683号
违法行为人檀**,男,证件号码: ********** ,2000年07月2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灵山县檀圩镇社**********,现住 广西灵山县檀圩镇社********** 。
现查明檀**从2016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至今,其吗啡尿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其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的行为已构成吸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书证,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灵山县公安局民警送至灵山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期限: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钦州市公安局或广西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