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 第6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健发〔2021〕5号)的要求,现将符合条件、具备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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