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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2号)

2015-05-29 11:07  来源: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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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提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用实效,推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是指与政务活动相关的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设的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高速网络骨干交换子平台是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骨干网络(以下简称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

  第四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遵循“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稳步推进;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指导,组织协调自治区级重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监督。

  第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总体规划、技术设计方案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技术设计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不得再另行建立纵向计算机网络。

  第九条 已单独建立的电子政务业务专网,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属电子政务外网范畴的,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属电子政务内网范畴的,应严格遵循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实现与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对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城区人民政府之间的网络联接,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网络延伸,属于城域网建设范畴,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建设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网络联接线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符合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十四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电子政务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电子政务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在公众网站上公布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审批,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网络建设与应用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属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等其它网络物理隔离。

  第十九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网络安全保密设备的配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入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设备必须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检查和更新病毒码库,严禁在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第五章 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区政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运行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与区直各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的网络运行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之间的网络运行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

  第二十三条 需增加或变更接入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网络设备,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第二十四条 需移动、维修、检测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平台的接入光纤线路,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IP地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IP地址的使用规划和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单位的IP地址段。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培训规划,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电子政务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资格或者经培训合格。各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信息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文秘工作 电子政务△ 网络平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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