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针对全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屡禁不止、纠而复生现状,国务院公布施行《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近年来我区非法集资形势仍然严峻,大案、要案、跨省案件偶有发生,发案区域集中并向县域农村蔓延,养老等重点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逐渐增多,根据《条例》制定我区《实施细则》,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防范、处置、附则共四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是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原则、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监)管部门的职责、牵头部门(人员)的明确、经费预算保障、执法人员和设备保障等。
第二章为防范,共九条,主要是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在监测预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互联网信息监测、宣传广告监测、可疑资金监测、行业自律、宣传教育、有奖举报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为处置,共十四条,主要是明确非法集资案件管辖、线索登记、联合执法、调查认定、调查程序、调查取证、强制措施、资金清退、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为附则,共两条,明确解释权及试行年限。
三、其他说明
(一)明确市、县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明确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本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一步厘清了监管部门职责边界,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
(二)在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的基层单位中增加“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是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在当前非法集资不断向基层渗透背景下,除乡镇人民政府外,还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防非处非作用。
(三)暂定试行期为三年。《条例》赋予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政处置权,但因广西与全国一样普遍存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实施细则》效果有待实践检验,故决定先试行三年,待试行结束后视评估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再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