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彩网

当前位置:快彩网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2-04 11:3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打印

2021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良性开发,保障我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2020年,自治区领导先后就《自治区本级国有农林场土地资源管理调查报告》《基层反映国有企事业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等作出批示。2020年11月,以问题为导向,在调查汇总41家有关部门信息的基础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调查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1年面上改革任务〉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规范土地资源要素保障供给”作为2021年面上改革任务之一。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保障措施等三大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提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全链条管理,统筹兼顾自治区本级与市、县以及区直单位的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创新协调发展、多方共赢的总体要求。

(二)主要措施。分为开展土地清查,明晰土地权属;做好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计划;严格土地处置管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等四大部分,提出了开展土地资产清查;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加快土地权属纠纷与侵权问题处理;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编制土地收储计划;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严格产业项目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处置审批管理;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的使用;规范土地出租、抵押管理;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监管和支持;创新土地供应方式;规范土地供应等15条主要措施。

(三)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等3个方面保障措施。

三、特色亮点

(一)开展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清查,做好规划计划。《通知》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组织制定国有土地资产清查的统计口径、清查操作指南等,建立土地资产信息化常态化管理机制;区直单位定期更新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名录,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台账;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要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制订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年度储备计划。《通知》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合理提高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与开发强度,各地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规划的商业和住宅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二)明确市县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要求,促进高效利用。《通知》要求,各市、县引进产业项目时,要与产业项目用地受让单位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明确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开展分期分批用地、弹性用地。《通知》明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原则上应由自治区本级出资收储、供应;如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出资收储、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可采取等价置换土地或上解土地出让收益等方式保障自治区本级收益。

(三)规范土地处置、出租、抵押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通知》明确,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区直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处置手续。《通知》要求,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出租年限超过10 年或出租面积超过500 亩的,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尤其要防范土地资产抵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四)创新储备和供应方式,扩宽储备资金来源。《通知》提出,创新 “置换收储”“自治区市县合作收储”及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附带生态条件供应土地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方式。《通知》明确,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并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

(五)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通知》明确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区直单位的职责分工,构建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制度,促进了部门之间协同推进、齐抓共管。

文件下载:

./t10981689_ext.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