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3月26日,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工作办法》予以解读。
《工作办法》是对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修订,共28条,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五点:一是将地方史、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的编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备案纳入了调整范围,拓宽了地方志工作范围;二是增加政府建立修志编鉴工作机制、建设实体方志馆和数字方志馆、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地方志发展保障措施;三是对建立健全主编、总纂责任制度,审查验收制度的责任主体以及审查验收主体进行了明确,为确保地方志质量提供保障;四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进行了明确;五是增加了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工作以及擅自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的法律责任。(袁莺)